售電公司在約定價格時系統提供4種模式:固定價格模式、峰谷(時段)電價、階梯電價和固定費用模式。
1、固定價格模式對用戶有一定的要求,更適合生產規律強、負荷轉移可能性低的企業。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不同時間段的功耗比范圍。
2、峰谷電價模型更注重峰谷時段的劃分。目前現貨試算結算的價格趨勢與目前的峰谷電價周期有所不同,需要進行權衡和調整。
3、電價階梯和固定費率模式對用戶選擇更加嚴格,適用于負荷波動小或負荷穩定、電量相對穩定的用戶。它們可以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相結合,預計在短時間內將較少在零售市場采用。
市場聯動部分:其電價與指數價格掛鉤,指數價格包括“當月前市場綜合價格”、“月度實時市場綜合價格”和“月度交易品種最終收盤價”。指數價格乘以價格系數就是由市場聯系起來的電價。
考慮到電力公司的合理收入,價格系數通常大于1。這種電力公司和用戶共享市場利益、分擔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模式與現有的共享模式既相似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