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改革一致是近些年售電主體關心的焦點,其中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的電力改革措施引起人們的討論。
售電改革后,有三類售電主體可以參與市場競爭,一個就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還有一類是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就是獨立售電企業。
很多人覺得,當開放配售電業務,一方面會有電價交叉補貼的存在,居民用電應該由政府來定價,另一方面,擁有配電網經營權,那么需要進行售電業務,其實不然。
首先,電價交叉補貼是政府直接干預市場的結果,如果想要實現電力改革,反映市場真實的供求關系,那么需要取消電力較差補貼的政策。
其次,相關政策規定,擁有配電網,應該要提供保底服務,但是并不一定表明擁有配電網經營權就一定需要進行售電業務的開展。
最后,保底服務很多時候是因為電價交叉補貼引起的,如果取消電價交叉補貼,那么保底服務自然就不存在,但是為了居民用電保障,這就需要通過合理有效的方法來引導主場主體。